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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李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汉族,1961年4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振,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汉族,1984年6月1日出生。

上诉人刘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3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程序不当,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33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毕XX

审  判  员 王育红

审  判  员 邹  靖

代理书记员  王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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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1/03/0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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