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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罗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XX,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XX。

委托代理人陈纪纲,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

负责人谷XX,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管XX,男,汉族。

上诉人王XX为与被上诉人罗XX、XX公司、原审被告管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XX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714元,本院减半收取1857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余款1857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辉辉

代理审判员  李卫峰

代理审判员  侯XX

书 记 员  邓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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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12/1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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