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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平诉被告桑植县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桑植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俊平,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白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覃代贵,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桑植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唐湘桥,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海清,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俊平诉被告桑植县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俊平与被告桑植县公安局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俊平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俊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俊平负担。

审 判 长  谷 川

审 判 员  吴其干

人民陪审员  谢小平

书 记 员  石 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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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桑植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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