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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诈骗金额达159万,经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减轻至4年半有期徒刑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检察机关查明,周某某为诈骗他人财物成立相关公司,周某某是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蔡XX为公司商务部五部的经理,负责团队管理和培训,业务员负责找寻不特定被害人。商务部经理和业务员根据收集到的用户信息,冒用XX、支付宝等企业工作人员身份,邀请被害人参加小程序推广会,并由周某某聘请讲师虚假宣传,鼓吹小程序,向被害人虚构小程序可以垄断行业资源等好处,并向被害人许诺负责对小程序进行维护运营和推广,欺骗被害人购买小程序,骗取被害人钱财。

  法律规定

  《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背景

  蔡XX是公司商务部五部的业务经理也就是组长,负责团队的管理和培训,组里员工负责假冒支付宝微信的工作人员,通过打电话邀约客户推销其小程序用于客户的营业推广,并且邀请了有意向的客户参加小程序推广会,推广会通过讲师对小程序的夸大吹嘘以及让托伪装成真实抢购的买家,吸引了不少的客户购买,诈骗到了巨额的财产。

  办案经过

  本案当事人蔡XX自愿认罪认罚,但辩护人从独立行使辩护权的角度,认为本案不构成诈骗罪,且定罪辩护不影响量刑辩护,辩护人认为蔡XX还存在着量刑情节,理由如下:

  首先,不否认小程序的功能有夸大宣传甚至欺诈的成分存在,但是如果客户能够细心运营和维护小程序,则小程序基本的功能是能够实现的。如果认定有欺骗的成分,辩护人认为这仅仅是民事欺诈。

  其次,诈骗罪是行为人因为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物,但是本案中,客户对自己购买的产品没有错误认识,小程序真实存在,且如果后期运营好的话是能够有效的推销客户的店铺。被害人仅仅对与法益无关的事实存在认识错误,但这不是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认识错误”。

  另外,蔡XX等人拿的是基本工资和提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且公司也有能力进行软件开发和维护,能够满足客户推销店铺的基本需要。客户不能认为没有起实际的效果或是小程序价格偏高而认为这是诈骗行为。

  最后,蔡XX是在领导安排下工作,系为从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良好,构成坦白,且蔡XX系初犯偶犯。

  综上,辩护人希望法院慎重定性,慎重考虑量刑情形。

  最终判决

  判决蔡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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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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