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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贷款返还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晋0106 民初 10515号

原告:李XX,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锦泰花苑3号楼丙单XX 1503,公民身份号码 XXX,联系电话 155XXXX4227.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璐,山西晋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XX公司,住所地大原市南内环街甲 27 号军官小区2号楼1单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XXXX72520663,联系电话 035XXXX0918.

法定代表人:王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北京XX律师

原告李XX诉被告山西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已偿付给山西XX的货款本息 24740.08 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8日,原告作为买受人与被告作为出卖人签订一份编号为 201XXXX1489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南内环XX1613 号房屋,房屋总价款 632039 元,付款方式为原告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首付款 202039元,银行货款 430000 元。2018年8月1日,原告作为借款人和抵押人(甲方和丙方)、山西XX(原名晋城XX,以下简称山西XX)作为货款人(乙方),被告作为保证人(丁方)签订一份编号为2018 年个房字第080XXXX0017号的《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430000元,借款期为240个月,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38年8月1日,借款用于购买位于南内环XX1幢16层1613号房屋,借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月利率为5.10417%%0,原告按月还款,原告借款 430000 元已由山西XX通过原告账户支付给被告。因被告未能按约交房,原告于 2021年9月6日诉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大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 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1)晋 0106民初 8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截止2021年10月20日原告向山西XX偿还的货款本金 36553.62元及利息7

8741.81 元,判决现已生效。故而原告与山西XX、被告签订的 《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于2022年6月8日起诉,该《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已由大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的(2022)晋 0106 民初 470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解除,现己生效。但在2021年11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21 日期问,原告向山西XX偿还的货款本息 24740.08元,现因原告催讨无果,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

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西XX公司于 2023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李XX货款24740.08 元;

二、诉讼费减半收取209 元由被告山西XX公司负担,于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

上达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媛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XX

书记员: 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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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1/1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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