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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我方构成十级伤残,判决被告方赔偿119839.14元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9日,被告唐xx驾驶大型汽车与原告孙XX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随后送往医院医院治疗32天,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认定对方全责,原告孙XX无责任,经司法鉴定作出的结果,我方构成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6000元,误工期150天,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有关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参照湖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我们主张原告孙XX损失为1、医疗费,2、后续治疗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营养费,5、残疾赔偿金,6、误工费,7、护理费,8、交通费,9、精神抚慰金,10、鉴定费,11、车损费,施救费,复印费。

    判决结果支持我方1至10项的诉讼请求;

    由被告方于判决生效5日内向原告孙XX赔偿110283.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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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6/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标      的:130822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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