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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拒不维修也不退房怎么办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03民初19669号

    原告杨X诉被告沈阳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021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合晟寓房屋租赁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如发现室内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损坏,则应由被告负责维修。.被告不履行约定七日内维修义务,致使原告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被告应依合同约定按月租金的20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气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故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不履行空调维修义务,致使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2021年6月25日,原告正式搬入双方签订合同所约定的房屋,发现房间内空调因自然属性损坏,无法正常使用。6月末正值夏季酷暑时节,室内气温高达34摄氏度,温度过髙不利于原告生命体征正常持续维持,原告数次联系被告,要求其按约履行空调装修义务,但被告未能履行约定维修义务,最终致使原告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且在原告提出依照合同条款解除合同时拒不履行配合原告解除合同义务,依法存在根本违约,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还存在被告向原告电话威胁续交下一月度房租情形,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沈阳XX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6月20日,原告杨X(承租方、乙方)与被告沈阳XX公司(出租方、甲方)签订《合晟寓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文轩阳光园1单XX0602[A]的A房间。租赁期限自2021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19H,共计1年,甲方应于2021年6月20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乙方。第四条租金及押金,租金标准:850元/月;付款方式:月付,下次须提前15日到租赁机构财务部交纳或存入租赁机构指定账户;押金:850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租赁期内,乙方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使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在签订合同后七日内发现室内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如超过七日后室内设备设施发生损坏则由乙方负责维修。第八条合同解除,甲方有下列情形之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不承担约定7日内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第九条违约责任,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2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十条缴纳房款方式,微信支付或支付宝支#o合同付款明细表中,乙方在2021年6月20日应当支付押金850元,房租费850元,服务费36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押金850元、2021年6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房租850元,服务费365元。

    2021年6月25日,原告杨X在微信上通知被告工作人员案涉房屋内空调不制冷问题,督促被告维修或更换。被告工作人员曾派维修工人到案涉房屋内维修空调,截至2021年6月27日,空调仍未修好。

    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租金等费用,与被告协商不成,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出庭应诉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本案事实予以认定。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权利义务。原告签订合同后5日内入住案涉房屋,发现空调损坏,影响原告正常使用及居住,经原告通知和督促,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对空调进行维修使其能够正常使用,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约定,“甲方有下列情形之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不承担约定7日内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疽'故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款、第二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釆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租金850元、押金850元、服务费36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700元的诉讼请求,案涉租赁合同约定“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2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被告未履行7日内保修义务,应支付原告月租金的2倍作为违约金,故原告该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一、解除原告杨X与被告沈阳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7于2021年6月20日签订的《合晟寓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沈阳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杨X2021年6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房屋租金850元;

    三、被告沈阳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0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杨X房屋押金850元;

    四、被告沈阳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杨X服务费365元;

    五、被告沈阳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杨X违约金1700元;

    六、驳回原告杨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退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杨X诉被告沈阳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021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合晟寓房屋租赁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如发现室内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损坏,则应由被告负责维修。.被告不履行约定七日内维修义务,致使原告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被告应依合同约定按月租金的20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气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故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不履行空调维修义务,致使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2021年6月25日,原告正式搬入双方签订合同所约定的房屋,发现房间内空调因自然属性损坏,无法正常使用。6月末正值夏季酷暑时节,室内气温高达34摄氏度,温度过髙不利于原告生命体征正常持续维持,原告数次联系被告,要求其按约履行空调装修义务,但被告未能履行约定维修义务,最终致使原告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且在原告提出依照合同条款解除合同时拒不履行配合原告解除合同义务,依法存在根本违约,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还存在被告向原告电话威胁续交下一月度房租情形,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沈阳XX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6月20日,原告杨X(承租方、乙方)与被告沈阳XX公司(出租方、甲方)签订《合晟寓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文轩阳光园1单XX0602[A]的A房间。租赁期限自2021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19H,共计1年,甲方应于2021年6月20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乙方。第四条租金及押金,租金标准:850元/月;付款方式:月付,下次须提前15日到租赁机构财务部交纳或存入租赁机构指定账户;押金:850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租赁期内,乙方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使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在签订合同后七日内发现室内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如超过七日后室内设备设施发生损坏则由乙方负责维修。第八条合同解除,甲方有下列情形之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不承担约定7日内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第九条违约责任,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2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十条缴纳房款方式,微信支付或支付宝支#o合同付款明细表中,乙方在2021年6月20日应当支付押金850元,房租费850元,服务费36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押金850元、2021年6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房租850元,服务费365元。

    2021年6月25日,原告杨X在微信上通知被告工作人员案涉房屋内空调不制冷问题,督促被告维修或更换。被告工作人员曾派维修工人到案涉房屋内维修空调,截至2021年6月27日,空调仍未修好。

    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租金等费用,与被告协商不成,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出庭应诉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本案事实予以认定。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权利义务。原告签订合同后5日内入住案涉房屋,发现空调损坏,影响原告正常使用及居住,经原告通知和督促,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对空调进行维修使其能够正常使用,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约定,“甲方有下列情形之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不承担约定7日内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疽'故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款、第二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釆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租金850元、押金850元、服务费36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700元的诉讼请求,案涉租赁合同约定“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2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被告未履行7日内保修义务,应支付原告月租金的2倍作为违约金,故原告该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一、解除原告杨X与被告沈阳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7于2021年6月20日签订的《合晟寓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沈阳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杨X2021年6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房屋租金850元;

    三、被告沈阳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0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杨X房屋押金850元;

    四、被告沈阳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杨X服务费365元;

    五、被告沈阳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杨X违约金1700元;

    六、驳回原告杨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退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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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4/09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标      的:4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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