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6日,原告委托被告制作、安装铝艺楼梯并于当日向被告支付定金2万元。
2020年9月17日,原被告签订书面《铝艺楼梯制作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以115800元的价格包干制作36.03米的铝艺楼梯并应在合同签订后的50天内完成铝艺电梯的制作安装,每延迟一天被告应承担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等。2020年9月18日,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40800元制作安装费,加上2021年9月6日定金2万元,原告合计已向被告支付制作安装费60800元,已履行合同义务。
《铝艺楼梯制作合同》签订后,被告迟迟未按合同约定制作安装电梯,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并表示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但被告仅于2021年6月27日退还原告1万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退还,已构成违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铝艺楼梯制作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的50天内完成铝艺楼梯的制作安装,已构成违约。且被告在原告催告后,明确表示不予履行,并同意退还制作安装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故原告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余X的制作安装费,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关于前期系因原告不具备安装条件,导致其未制作安装铝艺楼梯、原告也存在过错的主张,故其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关于“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规定,原告诉请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本院亦予以支持。扣除被告已返还的10000元,被告仍应向原告返还30800元制作安装费(已扣除20000元定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五百八十六条、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9月17日签订的《铝艺楼梯制作合同》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0000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制作安装费30800元
其他合同违约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3/2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标 的:708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