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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合同纠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民初44347号
原告:北京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
原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推广发布合同》于起诉状送达之日解除;2、要求XX公司向影谱科技支付推广费270万元;3、要求XX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2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日0.01%的标准计算;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日0.01%的标准计算;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日0.01%的标准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日0.01%的标准计算;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日0.01%的标准计算;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日0.01%的标准计算);4、要求XX公司支付律师费63600元;5、要求XX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7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推广发布合同》,约定XX公司在《幻乐之城》网为XX公司推广广告“XX宝”,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推广费用共计798万元(包括明星费用,但不指定明星),由XX公司支付推广费,并约定了付款期限,如果XX公司逾期付款的,逾期一日应向XX公司支付相当于逾期未付款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合同签订后,因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XX公司只上线了部分原创帖和易植帖,推广费为270万元,该推广费XX公司至今未付。故XX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XX公司未出庭,未答辩。
XX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推广发布合同;2.湖南XX公司广告发布合同;3.原创帖和易植帖广告的截屏;4.《幻乐之城》10条易植帖上线时间明细;5.平安银行回单凭证;6.10544号公证书;7.10548号公证书;8.10549号公证书;9.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XX公司未举证未质证。XX公司提交了证据1、2、5、6、7、8、9的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XX公司未出示证据3原件,本院不予确认,证据4系XX公司自行制作,无法核实其客观性,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7日,XX公司作为甲方与XX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推广发布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推广品牌为XX宝,推广内容XX宝,广告内容XX宝《幻乐之城》2018年芒果TV售卖资源包,推广费用合计798万元(包括明星费用,但不指定明星),由甲方按以下方式支付给乙方:推广费用总计包括2018年《幻乐之城》网络唯一指定金融产品ip授权、pc端专辑页、专题页主题包装各3个月、3条原创帖(拍三播六)、24帖易植帖;甲方在第一帖原创帖上线前的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第一帖上线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最后一帖原创帖上线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甲方付款前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为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邮寄甲方,如当期原创帖涉及明星费用,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推广费用;为便于双方开展工作的对接,甲方需派1名工作人员(姓名:陈X,指定邮箱:XXX@wangXbank.com,联系电话189XXXXXXXX)与乙方制作部门进行工作沟通协调,便于各项合同内容的执行到位;甲方如对推广的投放情况存在异议(包括认为存在错发、漏发或任何其他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发布情况),甲方应在该推广发布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否则认定为全部推广乙方已经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推广发布义务;甲方应在乙方提供创意方案完稿后一个工作日内创意方案做出确认和修改建议,逾期视为同意;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最终完成视频之日起两日内完成审查,如在该期间内,甲方未提出任何异议的,视为视频合格;如果验收不满意,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不限于邮件、qq、微信等)提出修改要求,乙方在收到甲方修改要求后,应在双方约定的工作日内进行修改,甲方不得提出变更或者修改事前确认的脚本/创意的要求,并在指定日期前将修改结果再次提交甲方审核;原创帖视频在制作过程中和完成后,如甲方提出超出甲方认可的制作脚本外之要求的,乙方可按照甲方要求予以修改,假如因此造成费用增加的,由甲方承担,乙方交付成品日期随之酌情顺延;甲方不得对原创帖视频进行修改或重新包装,甲方保证原创帖视频除在本合同约定的发布形式及时间播出外,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其他任何途径;甲方不得对原创帖视频约定的艺人作竞品排他的限制,该艺人仅就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内容进行服务,亦不得使用原创帖视频素材所涉及的明星肖像等权益,如因此产生侵权责任,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甲方逾期付款,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逾期未付款项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超过10日,乙方有权停止发布推广,甲方逾期付款超过15日,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甲乙双方签订的订单排期单等),否则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全部合同款项;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
XX公司作为甲方与湖南XX公司签订《湖南XX公司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及广告发布期限为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广告品牌为XX宝,广告费用共计750万元,付款日期为:第一条:拍摄前付本条原创帖款项的50%,即XXX元,第一条第一期上线前付本条原创帖的30%,即750000元,第二期上线前付本条原创帖款项的20%,即500000元;第二条:拍摄前付本条原创帖款项的50%,即XXX元,第二条第一期上线前付本条原创帖的30%,即750000元,第二期上线前付本条原创帖款项的20%,即500000元;第三条:拍摄前付本条原创帖款项的50%,即XXX元,第三条第一期上线前付本条原创帖的30%,即750000元,第二期上线前付本条原创帖款项的20%,即500000元。
2018年7月20日,XX公司向湖南XX公司支付“XX宝原创帖第一条”款项XXX元;2018年7月26日,XX公司向湖南XX公司支付“XX幻乐之城原创帖第一条中期款”750000元;2018年8月2日,XX公司向湖南XX公司支付“XX幻乐原创帖第一条尾款”500000元。
2018年7月26日,XX公司员工向湖南XX公司荣兰发送电子邮件,抄送XX公司金雪娇,邮件内容如下:XX-幻乐原创帖第一条排期及付款节点如下:客户:XX金融,投放形式:原创帖(PC端-Phone端+Pad端),投放内容:《幻乐之城》原创帖拍三播六,投放数量:1条,下单金额250w,付款时间节点:7月20日50%,共XXX元,7月26日付款30%,共750000元,8月2日付20%,共500000元,此单将累入全年框架协议中。
2018年7月17日,李XX向陈X发送电子邮件,主题为“幻乐之城合作资源确认(更新资源包)”,主要内容如下:很高兴能与XX宝再次取得合作,附件是资源包,以下是具体合作形式,如无异议辛苦确认;下单公司:北京XX公司,投放品牌:XX宝,投放平台:芒果TV,投放行使:2018《幻乐之城》网络唯一指定金融产品、原创帖、易植帖、通投帖片;投放数量:原创帖拍三播六+易植帖24帖+通投帖片50000个cpm,投放剧目:幻乐之城,投放周期:暂定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10月5日(节目排播正在沟通中),付款时间:播放广告前7天内付款整单金额的50%、播放广告后7天内付款整单金额的40%,下线后付款整单金额的10%,投放金额:XXX元(含原创帖艺人费用,但不指定艺人),注:影谱配送资源:1、50000cpm通投帖片,2、12帖易植帖。当日,陈X回复李XX:确认。
2018年7月23日,李XX向陈X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上周幻乐之城投放易植帖广告的截图及数据,还请查收,附件是通投帖片排期,辛苦确认回复。
当日,陈X回复李XX:帖片排期确认ok。
2018年8月9日,李XX向陈X发送电子邮件,主题为幻乐之城合作资源确认(补充协议及更新资源包),内容为:很高兴能与XX宝再次取得合作,附件是资源包,以下是具体合作形式,如无异议辛苦确认;下单公司:北京XX公司,投放品牌:XX宝,投放平台:芒果TV,投放形式:2018《幻乐之城》网络唯一指定金融产品、原创帖、易植帖、通投帖片;投放数量:原创帖拍三播九+易植帖24帖+通投帖片50000个cpm,投放剧目:幻乐之城,投放周期:暂定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10月5日(节目排播正在沟通中),付款时间:播放广告前7天内付款整单金额的50%、播放广告后7天内付款整单金额的40%,下线后付款整单金额的10%,投放金额:XXX元(含原创帖艺人费用,但不指定艺人),注:影谱配送资源:1、以上投放的50000cpm通投帖片为影谱配送,不列入资源包,直走排期单,2、以上投放的24帖易植帖中12帖为影谱配送。当日,陈X回复李XX:确认。
2018年7月31日,李XX向陈X发送电子邮件,主题为幻乐之城第二期上刊报告,内容为:附件为幻乐之城第二期上刊报告,请注意查收。1、原创帖点位:46分48秒,2、易植帖点位:点位一、76分35秒-76分50秒XX宝投资app让你付出就有回报,点位二:61分30秒-61分45秒XX宝投资app陪你重返人生舞台,附件为幻乐之城第二期上刊报告。
2018年8月28日,陈X向李XX发送电子邮件,主题为致影谱科技-XX宝宣推计划调整,内容为:由于XX宝宣传推广计划调整,于今日起将《快本》、《幻乐》投放计划暂停,后续恢复投放时间待确认后另行通知。
2018年8月29日,李XX回复陈X,内容为:收到,已同步执行同事及芒果,期待尽早恢复合作。
2018年7月27日-8月4日,李XX、陈X微信沟通易植帖和原创帖文案。
2018年8月10日,李XX告知陈X该支付90%的款。
2019年5月10日,XX公司与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中同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63600元。
庭审中,XX公司表示其为XX公司发布一条原创帖和十条易植帖广告,一条原创帖金额为250万,每条易植帖金额为2万,因合同未约定单价,XX公司与湖南XX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约定一条原创帖单价250万元,XX公司根据该单价主张其与XX公司原创帖价格,并主张双方合同金额为798万元,包括3条原创帖和24条易植帖,据此计算易植帖单价为2万元。
本院认为:XX公司与XX公司之间签订的《推广发布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XX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XX公司应支付相应价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XX公司主张其已发布一条原创帖及十条易植帖,但根据李XX与陈X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XX公司发布一条原创帖,但不能显示其另发布十条易植帖,XX公司亦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发布了十条易植帖,故本院对其主张完成十条易植帖发布的意见不予采信。《推广发布合同》虽未约定原创帖单价,XX公司按照其就涉诉广告与湖南XX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的单价主张原创帖的价款,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因XX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开具了发票并已交付XX公司,其要求XX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推广发布合同》已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XX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要求解除与XX公司的《推广发布合同》已无必要,本院不再进行处理。XX公司要求XX公司承担律师费,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XX公司支付合同款XXX元;
二、被告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XX公司支付律师费636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09元,由原告北京XX公司负担2092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XX公司负担268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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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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