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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周XX等敲诈勒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已经将相关信息予以隐藏

    XX市XX区人民法院

    (2021)X1X0X刑初1X号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张XX、丁XX、马X、刘X、夏XX、王X、周XX、戴XX。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张XX、张XX、丁XX、马X、刘X、夏XX、王X通过暴力威胁、金钱引诱等方式事先控制XX市某传销组织,并跟该组织领导人员周XX、戴XX等人建立联系,采用交叉结伙等方式联系来XX市寻找陷入传销组织人员的家属,利用家属急于寻找陷入传销组织亲属无助的心理,以"解救"的名义多次向家属索要高额费用,获取经济利益,再要求该传销组织交出所需要的人员。

    案发后,检察院以张XX、张XX、丁XX、马X、刘X、夏XX、王X犯敲诈勒索罪,周XX、戴XX犯敲诈勒索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律师观点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达到涉黑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对于恶势力的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三是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件结果

    本律师作为张XX的辩护人,依法向检察院提出了张XX不符合恶势力成员认定标准,不是恶势力成员的辩护意见。检察院审查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起诉时认定张XX只参与了一起敲诈勒索犯罪,不是张XX、丁XX、马X、刘X、夏XX、王X恶势力团伙的成员。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决张XX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审判长:王XX

    审判员:张XX

    人民陪审员:何XX

    二0一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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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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