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买卖合同

帮助建材企业成功追讨近十万元材料款

华坪县人民法院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723民初1802号
原告:华坪县XX。
经营场所:华坪县中XX和综合市场内。
经营者:杨XX。
委托代理人:王秋月,云南XX律师,执业证号153XXXX11090562,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XX(杨XX丈夫),男,1974年
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华坪县石龙XX****。公民身份号码:511XXXX1974********。
被告:斯XX,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
华坪县石龙坝镇龙井XX。公民身份号码512XXXX1971********。
被告:杨XX,女,1971年2月20日出生,傣族,住
华坪县石龙坝镇龙井XX。公民身份号码533XXXX1971********。
共同委托代理人:郭XX,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华坪县。
原告与被告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杨XX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华坪县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费9537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被告在华坪县修建房屋,被告与原告协商使用原告经营部内线管、水管、灯具、插板等材料,修建完工后被告逐步支付原告材料款,材料由原告开单,被告签字确认,急需材料时双方电话交接,原、被告口头达成一致后,从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10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供材料合计13866元,2016年9月11日至2016年11月8日原告向被告提供材料合计91510元,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还有95376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未支付。
斯XX、杨XX书面辩称,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而不是买卖合同纠纷,答辩人的房屋建筑面积为676平方米,是设计为办公、山庄经营、住宿为一体的房屋,被答辩人以亲属的名义几次与答辩人协议做装修,包工包料所有器材由其负责,完工合格后结账,保修期一年,在装修期间,答辩人发现灯具、水管、瓷砖等质量问题需更换,被答辩人不予理睬继续使用,并承诺没有问题,雨季产生漏水,答辩人多次要求被答辩人给予处理,被答辩人不予理睬,因装修房屋漏水等致使答辩人不能办公、经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预计200000元,双方因此而产生未结算支付纠纷。综上,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答辩人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杨XX与斯XX系夫妻
关系,系居民,2015年年初,二被告修建位于房屋,杨XX丈夫陈XX与被告斯XX口头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由杨XX经营的华坪县XX向杨XX、斯XX提供新建房屋水、电管件及设备并负责安装,2015年5月4日至2016年11月8日期间,原告陆续向二被告房屋提供了共计102495元(105XXXX2881)的材料,被告已支付10000元。另查明,原告向二被告新修建房屋提供水、电管件及设备并负责安装后,因二被告在使用房屋过程中,房间、卫生间出现渗水、漏水等情况,双方多次协商处理未果,也未进行结算。2019年1月2日,原告曾以与被告杨XX、斯XX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至本院,在开庭审理后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提交的销售材料明细单31份、(2019)云0723民初20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书复印件一份,其中明细单31份有7份被告方未签字,经本院现场核实,有三份金额合计2881元被告不认可,又无法核实,本院不予认定,其余证据与本案相关,反映了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照片14张、(2019)云0723民初20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与本案相关,反映了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形成的并不是原告诉称的单一买卖合同关系,也不是被告辩称的承揽合同关系,应当是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负有提供合格装饰装修材料并保证安装质量的责任,在此基础上被告负有支付材料款的责任,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材料在装饰装修的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是造成纠纷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但原告的质量问题已另案解决,本案中被告应当支付材料款。综上所述,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杨XX、斯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XX经营部材料款92495元。
二、驳回原告华坪县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2元,由原告华坪县中心镇XXX经
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松
审 判 员  李铧兵
人民陪审员  蔡德祥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罗XX


其他买卖合同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华坪县人民法院

标      的:9249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