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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须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须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遂宁市船山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903民初1751号


    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张林,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某公司

    被告:四川某公司

    被告:施X

    案件简介:

    2019年9月,王X在遂宁某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约定了保证金、押金、管理费、保险等事项,合同到期后,遂宁某公司人去楼空,失联,且该公司已被人民法院拉入失信名单,名下多个案件无法执行到位作终本处理。王X找到代理人,在代理人对案件情况了解后,对遂宁某公司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公司进行了减轻,但未按法律规定通知债权人,也未提供担保。据此,在代理人的建议下,王X将遂宁某公司以及其股东四川某公司、施X起诉到法院,要求遂宁某公司退还保证金和押金,并要求四川某公司、施X在减轻范围内对遂宁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亦判决支持了王X的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公司减资需要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因被告系在遂宁日报上公告,未达成公告通知的效果,不能产生效力,四川某公司、施X应当对王X所欠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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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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