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中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 02 民终 4646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林,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XX公司因与被 上诉人宁波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 0212 民初 1058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 1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代理人接到案件后,通过细致入微的工作,认真审查案件证据情况,成功在一审判决中实现我方全部的诉讼请求。对方在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上诉至宁波中院。本代理人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二审期间积极应对,成功在二审中驳回对方的上诉。
案件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4 848 元,由上诉人**XX公司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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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1/1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