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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案件,成功驳回对方上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中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 02 民终 4646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林,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XX公司因与被 上诉人宁波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 0212 民初 1058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 1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代理人接到案件后,通过细致入微的工作,认真审查案件证据情况,成功在一审判决中实现我方全部的诉讼请求。对方在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上诉至宁波中院。本代理人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二审期间积极应对,成功在二审中驳回对方的上诉。

案件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4 848 元,由上诉人**XX公司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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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1/1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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