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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拖欠货款不支付的,债权人应及时起诉,以免错过诉讼时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XX

    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14民初8552号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华,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

    原告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向**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5,975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75,975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水果批发业务,被告从原告处批发各类水果。2017年3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93,415元。2017年4月18日、5月19日,被告又从原告处赊购价值22,560元的水果。2017年7月19日、8月15日、12月5日,被告分别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20,000元、10,000元,仍欠货款75,975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向**未作答辩。

    原告**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向**未到庭予以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从事水果批发业务。2017年3月22日,向*出具欠条1份,确认欠原告(孙**)货款93,415元。2017年4月18日、5月19日,向*又3次从原告处购买水果,货款1,400元、10,360元、10,800元。该3笔货款共计22,560元,向*亦予确认。有关向*的情况,原告表示根据欠条上记载的身份证号码及查询结果,向*即被告向**。另,原告表示2017年7月19日、8月15日,被告通过现金支付货款10,000元、20,000元,2017年12月5日,被告通过微信支付货款10,000元,故被告结欠货款75,975元。因催讨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与被告向**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约支付价款。现被告结欠货款75,975元,显属显属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5,975元及利息。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诉讼权利及无视法律之行为,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负。

    综上,原告**公司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公司货款75,975元;

    二、被告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公司以75,975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9.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439.80元,由被告向**负担(该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XX

    人民陪审员  陈XX

    人民陪审员  徐XX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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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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