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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纠纷代理原告,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款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XX省宁波市江北区XX

    民事调解书

    (2021)浙0205民初3857号

    原告:宁波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林,XX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公司

    原告宁波XX公司与被告XXXX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进行诉前登记,案号为(2021)浙0205民诉前调4120号。后本院于2021年9月8日正式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宁波****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XXX元及逾期利息176753元,并以XXX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片区5#、6-2地块房地产项目工程施工需要,向原告租赁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租赁物。为此,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加节、附着)、拆卸安全协议》、《建筑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协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加节、附着)、拆卸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结算租赁费,原、被告双方制作了2份《费用结算清单》,被告负责人签字确认,结算:2017年11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分别产生租赁费303320元和XXX元,合计租赁费XXX元。因双方结算后,被告仅支付了XXX元,尚欠XXX元。故2020年8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付款承诺书》,约定:被告分别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50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37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368047元;若被告未能按时付款,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现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租赁费XXX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XXXX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XXXX公司支付原告宁波****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和安装拆卸费XX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0000元,以上共计XXX元,该款分四期支付,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余款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被告XXXX公司对上述款项任何一期逾期不付,原告宁波****租赁有限公司可立即要求被告XXXX公司支付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且被告XXXX公司需支付原告宁波****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7534元,减半收取8767元,由XXXX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XX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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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标      的:12380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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