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XX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12民初3528号
原告:夏**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
被告: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林,北京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夏**、夏**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12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负担。
审判员周XX
二O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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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标 的:15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