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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河南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郑州市郑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郑东劳人仲案字〔2021〕976号

    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94年4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河南省沈丘县XX

    委托代理人:彭XX、栗颂,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XX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东、金水东路北2幢3单XX。

    法定代表人:石X

    委托代理人:徐XX,河南XX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申请人李XX与被申请人河南XX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本委于2021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21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栗颂,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20年9月23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设计师一职,月工资标准4000元,2021年2月21日因被拖欠工资而离职。现请求裁决: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0月工资1620元、11月工资2156.8元、12月工资4000元、2021年1月工资1287.36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2月加班工资1724.14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287.36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2000元;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提成2300元。

    被申请人辩称:1、被申请人不存在拖欠申请人2020年10月、11月工资的情况,被申请人自2021年1月12日无故不到被申请人处上班,未办理请假手续持续旷工;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劳务关系;3、申请人2020年12月业绩为114000元,提成为570元,2021年1月业绩为6000元,提成为30元,因申请人违反公司制度被辞退,故被申请人不予支付其提成。

    本委查明:1、2020年9月23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设计师一职;2、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申请人2020年12月份实际出勤28天,2021年1月份实际出勤7天;4、申请人2020年10月、11月份的工资发放记录为2380元、1856.1元,平均工资为2118.05元。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员工考勤记录,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经过双方相互质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委认为:1、申请人2020年10月、11月份的工资已发放,且申请人已经签字确认,故不存在拖欠2020年10月、11月份工资的情形;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2020年12月份、2021年1月份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0年12月工资2118.05元÷21.75天×28天=2726.68元,2021年1月工资2118.05元÷21.75天×7天=681.67元;2、申请人要求支付2020年12月加班工资,申请人12月共出勤28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0年12月加班工资2118.05元÷21.75天×(28天-21.75天)×1.5倍=912.95元;3、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差额2380元+1856.1元+2726.68元+681.67元=7644.45元;4、由于被申请人未能给申请人支付足额劳动报酬,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2118.05元×0.5个月=1059.03元;5、申请人的第五项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0年12月份提成114000元×0.5%=570元,2021年1月份提成6000元×0.5%=3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河南XX公司支付申请人李XX2020年12月工资2726.68元、2021年1月工资681.67元,2020年12月加班工资912.95元;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644.45元,经济补偿1059.03元,2020年12月份提成570元,2021年1月份提成30元,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壹万叁仟陆佰贰拾肆元柒角捌分(¥13624.78)。

    二、驳回申请人李XX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高XX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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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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