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效力

股票配资服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取得相应资质而从事该业务的,所签署的合同无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股票配资服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取得相应资质而从事该业务的,所签署的合同无效

    一、案情简介:

    原告周X于2019年5月29日通过被告A公司运营的“XX配资”平台(XXX.cn)与A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电子合同)一份,约定:先由乙方(周X)向“XX配资”平台(B公司的账户)缴纳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再由甲方(未显示名称)通过“XX配资”平台向周X提供资金人民币100万元,最后由丙方(A公司)将甲方提供的资金和周X的保证金一并转入以甲方名义设立的股票交易账户。周X每月向甲方支付利息6000元后,可以操作该股票交易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盈亏自负。

    协议签订后,周X于2019年5月29日通过其名下XX银行账户向A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B公司名下XX银行账户)分三次转账支付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00100元。后周X通过操作股票交易获利30000多元,于2019年5月31日发起提现,却一直未能到账,A公司的客服称因周X的账户存在异常操作(多家配资公司虚假开户、对敲交易、内幕交易等),其账户已被风控,出入金受到限制。

    周X无奈之下找到本律师团队,经本律师团队研究,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A公司及其经营的“XX配资”平台所从事的股票配资业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A公司在未取得国家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下,没有资质从事该项业务。

    因此,A公司与周X签订的所谓《借款协议》违反了我国证券、金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周X遂委托本律师代为提起诉讼,追回投资款。

    二、原告周X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周X与A公司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A公司和B公司共同向周X返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1001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100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退还全部保证金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结果:

    1.确认周X与A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

    2.A公司、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X返还保证金99043元;

    3.驳回周X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建议/律师价值:

    近年来,股票配资市场较为活跃,不少投资者因其杠杆高、收益高、回款快等优势而选择股票配资形式进行投资,但往往因忽视投资风险和缺乏专业知识而被不具备从事股票配资业务资质的公司欺骗,导致损失惨重。

    本案中,周X就是看中A公司提供的10倍杠杆的优势选择投资,在该平台上进行股票交易操作,但实际上类似这种高杠杆的配资公司,十之八九都是不正规的“皮包公司”,其既没有经营资质,也没有资金实力,甚至投资者投入的款项也只是进入到这些公司的账户,而提供给投资者所谓数倍杠杆的资金,也不过只是个数字而已,因为投资者的资金从始至终都未真正进入到证券交易市场,这些场外配资公司只是在其自己搭建的网站上复制了与真实股市相同的股票数据而已,投资者实际上玩的只是“虚拟盘”,盈亏都由平台结算。

    若是投资者亏损,则需要补足保证金,相应资金就由A公司赚取,若投资者盈利,数额小,则可提现,一旦数额较大,这些配资公司就会以账户异常等借口限制出入金,让投资者无法提现。

    若遇到此类投资陷阱,因尽快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尽可能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配资公司跑路前,通过诉讼保全冻结其资金,同时通过法院判决维护自身权益。

    此类合同关系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可以要求配资公司返还相应资金。

    本案中,经过本律师的努力,成功为当事人追回了大部分投资款,但由于此类平台的运营公司多为皮包公司,故实际执行时,该些公司的账户往往是没有足够资金的,所以在起诉前需要做好充分准备,先行冻结其账户内资金,以确保后续能够执行回款。


其他 合同效力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