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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XX非法行医罪一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15刑初91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X,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16年7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金和让
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6]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X犯非法行医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牛X于2012年1月16日、2012年11月6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局先后两次给予行政处罚。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牛X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再次非法开展诊疗活动时,被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现并移交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牛X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X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牛X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牛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牛X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发表了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牛X从轻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2个月以下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X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X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国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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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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