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南民初字第0053号
原告天津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斯烈昀,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该公司经理。
被告内蒙古三联淀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郎×,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X,该公司经理。
引言:
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交货后买方不付尾款怎么办?
合同相对方拒不履行买卖合同如何应对?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合同律师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时,将所有细节、突发情况、未知风险都考虑在内,擅长处理买方支付货款后供货商迟迟不发货、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丧失履行能力等纠纷,帮助众多买卖合同买方、供货商得以顺利解除、继续履行买卖合同,追回欠付货款。
今天通过天津云XX——斯烈昀律师的一个成功案例,来让大家看看专业的合同律师如何处理因交货后买方不付尾款、拒不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签订《某装置设备设计、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采购一套装置设备,合同价款为XXX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540000元的预付款,原告开始设计并生产合同约定的设备。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原告完成设备生产,并具备交货条件,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经双方多次协商后,被告明确表示拒绝付款,因此成诉。
原告为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540000元货款,委托云XX——斯烈昀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本案系典型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斯律师接手本案后,决定先从证据下手,在庭审中选择恰当的时机,向法院提交了证据,极大增强了法官的内心确信,为案件最终胜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庭审中,面对被告以我方原告设备不能联动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抗辩,斯律师向法官提出:原、被告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应在原告处完成,而是由被告支付合同款30%后,再依据双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发货日期发货。故被告以原告设备不能联动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斯律师主张: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开始设备的制作工作,但未进入交付安装验收阶段,本案中原、被告互负义务,且有履行的先后顺序,现被告未按约定支付30%的加工费,我方原告有权拒绝发货。故我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30%的加工费540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
案件结果:
斯律师清晰的案件逻辑得到了主审法官的认可,法院最终也是支持了我方的所有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给付我方原告加工费540000元。
本案要点:
本案之所以成功办结,正是斯律师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准确掌握和经验积累,严格分析组织证据,准确抓住关键问题,积极取证、补证,在庭审抗辩中用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较高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扎实的法律专业能力,赢得主动并获得主审法官的认同。
审 判 长 李XX
人民陪审员 董XX人民陪审员郑X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莫XX
其他 合同纠纷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标 的:54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