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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6刑初93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XX。
被告人张XX,男,1968年10月3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2019年8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张X,男,1973年2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2019年8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鼓楼区XX以宁鼓检诉刑诉〔2019〕9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张X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XX指派检察员王XX、检察官助理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吕XX、被告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鼓楼区XX指控,2019年6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张XX伙同被告人张X在南京市,窃得南京XX公司存放在该处的西门子燃气灶一台(价值人民币2829元),后将该燃气灶藏匿于该楼负一层楼梯口。当日,张XX将该燃气灶藏匿地点告知龚X(另案处理),随后二人至上述藏匿地点将该燃气灶拿回。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张XX在芜湖XX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同年8月8日,被告人张X至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小市派出所投案。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9年8月8日,龚X将被盗燃气灶退至公安机关;8月12日,公安机关将该燃气灶发还被害单位,被害单位对被告人张XX、张X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张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报价单复印件、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龚X、王XX、王某、谷X的证言,被告人张XX、张X的供述,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伙同被告人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张X案发后自动投案,其与被告人张XX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分别系自首、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张XX案发后积极退赃,被害方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南京市鼓楼区XX起诉指控被告人张XX、张X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提请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张XX的辩护人提出的张XX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坦白、已退赔并获谅解,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单处罚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他人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结合被告人张XX、张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X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文菁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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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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