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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鄂0192民初**号

    原告:**,女,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佳佳,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因工作认识,双方于2012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1、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号,土地使用证号:**********号),归被告**所有;该房屋自2018年11月起未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由被告**承担并偿还;上述房屋内的“海尔牌”冰箱一台、“海尔牌”洗衣机一台、台式电脑一台、空调挂机两台、抽烟机一台、燃气灶一台、热水器一台、微波炉一台、电饭煲一台、吸尘器一台、沙发茶几一套、餐桌一张、鞋柜一套、衣柜一套、床一张、床头柜两个、书桌一张归原告**所有,原告**于2018年11月14日前搬出上述房屋,被告**应当配合原告**搬出上述财产,原告**在搬出上述财产时不得损坏房屋的原有装饰装修;2、登记在原告**名下位于****************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号;土地使用证号:**********号),归原告**所有;3、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170000元,此款分两期向原告**支付,即于2018年**月**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9年**月**日前支付70000元;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款项,则视为未到期的款项全部到期,被告**除应向原告**支付上述170000元中未支付的款项以外,还应当向原告**另行支付补偿款40000元,原告**可以就上述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原、被告一致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被告**的名义向原告**父母借款150000元,原、被告已经还清;

    三、原告**与被告**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归双方各自所有:以原告**名义对外所借的其它债务,归原告**偿还;以原告**名义对外享有的债权,归原告**享有;以被告**名义对外所借的其它债务,归被告**偿还;以被告**名义对外享有的债权,归被告**享有;双方再无其他财产或债权债务请求人民法院分割;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925元,由被告**负担2925元(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巳于当庭将2925元支付给原告**);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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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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