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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达成和解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渝01行初99号

    原告姜X,女,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冯超,重庆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XX。

    法定代表人常X,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X。

    原告姜X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X负担。

    审 判 长  夏XX

    审 判 员  赵XX

    人民陪审员  邓XX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何XX

    书 记 员  祁XX

    律师观点分析

    因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政府2019年4月作出沙府发[2019]8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磁器口金碧正街项目的征收决定》,姜X对该沙府发[2019]8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磁器口金碧正街项目的征收决定》不服,认为补偿标准过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与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多次协商,最终促成和解,姜X撤回起诉,获得了公平的补偿。

    律师点评: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建议当事人应尽早委托律师介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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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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