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XX与赵XX因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一案
2020冀03民终3601号
案情简介:
赵XX称张XX雇佣其为宾馆做早餐,在一天的早上为客人买早餐,因天下午摔倒左踝骨骨折,经鉴定伤残程度十级。赵XX起诉要求张XX赔偿共计:81149.53元。张XX称其没有雇佣赵XX,跟他没关系,他是在宾馆之外摔倒的,摔倒后因为下雨她进了自己的宾馆躲雨。
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赵XX找张XX谈赔偿时张XX承认是为其工作,认定两者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判决张XX赔偿各项损失:81149.53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从两个方向作为重点,第一个: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第二个:赵XX是否自身存在过程,应承担部分责任。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但是被上诉人赵XX存在一定过程,承担30%的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改判!张XX赔偿568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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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