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赣民终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翁XX,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青云XX,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xx,江西求正XXX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华,江西求正XXX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和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053688XQ„
法定代表人:陈X,该公司董事长。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端XX,该公司职工。
原审第三人:江西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维也纳广场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2011796Jo
法定代表人:樊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X,该公司职工。
1
上诉人翁XX因与被上诉人和XX公司(下称和XX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西XX公司(下称中博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民初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翁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成xx、周丽华,被上诉人和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端XX,原审第三人中博XX委托诉讼代理人樊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翁XX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⑵19)
赣01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并支持上诉人的
一审诉讼请求,即: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
458XXXX3459.98元及利息XXX.88元(以本金458XXXX3459.98元为
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7日,实际计算至被上诉人付清工程款之
日止);判决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拖欠的工程进度款及相应的利息范
围内对涉案工程的工程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
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关于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
合格,故上诉人不符合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条件的认定是错
误的,被上诉人理应按照《结算审核报告》的结论向上诉人支付
剩余工程进度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
日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拆价补偿•”基于上诉人就案涉工
程所发生的工程款等,已经投入到案涉工程建设中,并已物化为
案涉工程的一部分,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折价补偿,而上诉
人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当得到与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
工程价款。案涉工程未能继续施工系被上诉人的资金问题导致,
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向上诉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虽案涉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但上诉人所施工的地基
与基础、主体两项分部工程已经完工,并通过了勘察、设计、监
理、施工和建设单位五方的质量验收合格认定。同时,被上诉人
对已施工完成部分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鉴定金额为518XXXX3459.98元,各方对此均予以认可。被上诉人已
向上诉人支付了600万元工程款,对剩余工程款也同意分期履行。
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并不存在任何争议。2、上
诉人有权在被上诉人拖欠的工程进度款及相应的利息范围内对涉
案工程的工程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
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
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
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可知,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是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并未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
行使需以工程竣工为限。涉案工程于2016年1月15日进行施工,
自工程施工之日起,被上诉人-直存在欠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行
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重合格’承
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郷"者拍卖的价
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第二十二条:"承包人
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
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因此,上诉人有权就案涉工程拍卖所
得款项在欠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上诉人和XX公司辩称:希望能够与上诉人达成调解,和XX公司已经制定了初步还款方案,即2°2。年4月30日前支付2000万元,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200。万元,剩余款项2020年底前付淸。
原审第三人中博XX辩称:愿意积极配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调解。
翁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和XX公司支付翁XX工程款458XXXX3459.98元及利息XXX.85元(以本金45,863,459.98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7月22日为XXX.85元,实际计算至被告付清工程款之日止);2.翁XX在工程价款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和XX公司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翁XX(下称甲
方)、被上诉人和XX公司(下称乙方)、原审第三人中博XX(下称丙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截止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已施工的工程进度款为518XXXX3459.98元,乙方已支付工程款为600万元,乙方尚欠甲方的工程进度款本金计人民币458XXXX3459.98元;(另乙方在2016年12月19日还支付给丙方安全文明施工费52.211606万元,结算时一并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
二、乙方同意并承诺按以下方式支付欠款:
1、乙方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
2、乙方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
3、剩余的款项XXX.98元,乙方于2020年12月31日
前全部予以支付完毕。
三、甲方在乙方所拖欠的458XXXX3459.98元工程进度款范围内对乙方保税商品展示交易物流中心科研楼及展示馆项目工程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按时全部履行,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2017年4月1日起以458XXXX3459.98元为基数支付利息,其中2017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还清日止;同时甲方还有权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乙方就全部的欠款本息予以强制执行。
五、本案案件的一申受理庾297935元,二审受理费300468元减半收取为150234元,共计448169元由乙方承担,并且承诺在2020年3月31日之前支付给甲方。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XX
审判员徐XX
审判员吕XX
其他 合同纠纷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