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林XX与王XX、何XX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告:林XX,男,199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林XX之父),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王XX,女,199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何XX,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成,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请求依法判令王XX缴纳按照共同所签订协议约定在四川XX公司(以下简称用优商贸公司)中所欠的投资款33万元。依法判令何XX缴纳按照协议约定的在用优商贸公司中所欠的投资款20万元;二、请求依法判令王XX、何XX承担违约责任,分别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各10万元,共计20万元简述案情内容,需填写原告、被告、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办案经过
被告王XX、何XX共同辩称,一、本案为股东出资纠纷,林XX未完全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其并非本案的适格原告,无权要求王XX、何XX在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前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二、林XX要求王XX、何XX赔偿其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三、合伙经营协议与公司章程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公司章程约定为准;四、林XX陈述的经股东协商一致,将4辆面包车折价35,000元作为股东出资的说法为虚假陈述,无事实依据、合同依据。简述描写办案的经过…
案件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5,050元,由原告林XX负担
简述案件的结果。写明判决结果及判决的理由,也可简述本案中应用的法条…
审 判 员 李XX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 徐新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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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标 的:73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