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为同等责任,但被害人死亡参与度为20%,最终法院采纳我方的意见,认可了参与度的抗辩

北川县人民法院

桂XX、席XX等与黄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桂XX,女,生于194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原告:席XX,男,生于1963年10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原告:席XX,男,生于1966年11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原告:XXX,女,生于1969年2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原告:席XX,女,生于1972年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四川XX律师。
被告:黄X,男,生于1973年1月18日,羌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XX。
负责人:丁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成,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XX,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XX。
负责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四川XX律师。
原告桂XX、席XX、席XX、XXX、席XX与被告黄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XX、席XX、XXX、席XX及其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被告黄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成、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桂XX、席XX、席XX、XXX、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偿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共计212222.1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7日11时10分左右,被告黄X驾驶川B×××××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北川县XX时,与席XX驾驶的川B×××××号电动两轮自行车发生刮擦,造成席XX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席XX被送往北川羌族自治县第三人民医院抢救,于2020年4月30日6时4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后交警认定黄X与席XX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黄X驾驶的川B×××××轻型普通货车登记在XX公司名下,XX公司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向五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黄X、XX公司共同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XX公司辩称,对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死者席XX对事故的发生过错大于被告黄X,故应按50%的比例各自承担责任。被告黄X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就赔偿项目、标准同被告XX公司的意见一致。

    本院认为:席XX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席XX与被告黄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对责任承担比例,本院依法确定被告黄X承担50%。被告黄X在执行被告XX公司工作任务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赔偿责任应由被告XX公司承担。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死者席XX因急性心衰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本次交通事故与其死亡有一定的诱发因素,虽席XX因交通事故受伤在其死亡原因中的参与度建议为20%,但交强险具有公益性,其立法目的是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应考虑事故参与度,故交强险责任的确定不应考虑损伤参与度。交强险不考虑损伤参与度,但超过交强险部分不仅应当考虑事故责任,而且应当考虑损伤参与度,席XX既有损伤又有疾病,损伤是死亡后果的诱发因素,即损伤比较轻微,但能诱发或促进疾病的发作,损伤与死亡的后果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故损伤参与度按鉴定意见确定为20%。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向原告桂XX、席XX、席XX、XXX、席XX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93556.59元,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XX公司向被告黄X支付交通事故垫付款38865.29元,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桂XX、席XX、席XX、XXX、席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员  曹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肖X


其他 交通事故责任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北川县人民法院

标      的:212222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