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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临安市人民法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85刑初502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XX,曾用名谢XX,男,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金广,浙江XX律师。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临检公诉刑诉[2019]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XX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XX及其辩护人周金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谢XX为非法获利,通过“土豆德州”网络赌博软件,成立俱乐部“轩尼诗”,担任网络赌博平台代理,招揽赌博人员注册会员,并为赌博会员在平台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兑换赌博筹码,从网络赌博平台分成获利。期间,被告人谢XX通过俱乐部“轩尼诗”,共计发展注册会员账户40余个,赌资累计25万余元,从中分成获利2万余元。
2019年6月1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谢XX,并从其处查获电脑、手机、银行卡等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XX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谢XX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谢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肖某1、禤子进、王X等人证言、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手机等物证、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远程勘验笔录、搜查、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及图片说明,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光盘、被告人谢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谢XX的辩护人提出,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有以下从轻量刑情节: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XX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谢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宽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谢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XR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冯伟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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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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