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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X与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03民初8406号
原告:温XX,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谭心,安徽XX律师。
被告:袁XX,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温XX与被告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徐谭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温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袁XX偿还温XX本金41万元,并自2019年7月21日起以本金4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由袁XX承担。事实与理由:温XX、袁XX系朋友关系。2019年6月起,袁XX向温XX多次借款共计41万元(大写:肆拾壹万元),并于2019年7月10日向温XX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19年7月21日前返还借款。温XX通过转账及个人信用卡交付给袁XX使用的方式支付了上述全部借款。后袁XX逾期未按时还款,经温XX多次催要,袁XX均拖延未予偿还。
袁XX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温XX与袁XX系朋友关系,袁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温XX借款。2019年5月20日,袁XX使用温XX的信用卡消费13万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载明其向温XX借款13万元,承诺于2019年6月21日还清,利息共2万元。2019年6月11日,温XX通过银行向袁XX转账10万元、通过微信转账2万元、通过支付宝转账1万元。2019年6月12日,温XX通过银行向袁XX转账4万元。袁XX于2019年6月21日出具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含2019年5月20日借款13万元),并承诺13万元于每月21号还,17万元于2019年7月8日还清。2019年6月21日,温XX通过银行向袁XX转账10万元,次日又转账1万元。袁XX于2019年7月1日出具金额为11万元的借条。2019年7月10日,袁XX将前述三张借条汇总,出具金额为41万元的借条,并承诺于2019年7月21日还清本金。因袁XX未按约偿还欠款,温XX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温XX提供的身份证、借条、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温XX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袁XX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温XX以信用卡消费、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袁XX支付了借款,且与袁XX出具的借条金额能一一对应。现双方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袁XX应当向温XX偿还借款本金41万元。温XX按照年利率6%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XX借款本金41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25元、保全费2570元,由被告袁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子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XX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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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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