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XX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0)鲁0103 民初14344号
原告∶王X,男,1975 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XX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旭,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沈X,山东XX律师。
被告∶ 王X,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XX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XX,济南市中明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X,女,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XX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XX下区
被告∶谢XX,女,195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原济南XX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XX下区
被告∶谢XX(曾用名谢XX)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XX下区
原告王X与被告王X、谢XX、谢XX、李XX铁3室,本院于 2020年 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院理 原告干X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守兰名下的位于济南市XX中区七里山南村五区7号楼3-50 房产证号; 中 039852)及位于济南市XX中区七里山南村五区,导楼3-502(房产证号∶中039850)两处房屋。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谢XX于2005年6月19日去世。原告与被告王X系被继承人谢XX之子。原告与被告王X之父系被继承人谢XX大夫王XX,其于1999年9月21日先于谢XX去世。被继承人谢XX父亲谢XX于1966年8月10日先于其去世,母亲王XX于 2007年2月25日去世。王XX生前育有子女三个,分别为谢XX、谢XX、谢XX,其中谢XX已于 2012年12月27日去世,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其配偶、子女继承,即本案被告李XX与谢XX。被继承人谢XX生前留有房产两套,现原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达成调解如下 :
位于济南市XX中区七里山南村五区7号楼 3-503(房产证号∶中039852)房产由原告王X个人继承,被告王X、谢XX、谢XX、李XX均自愿放弃对上述房产的继承权。二、位于济南市XX中区七里山南村五区 7号楼 3-502(房产证号∶中039850)房产由被告王X个人继承,原告王X、被告谢XX、谢XX、李XX均自愿放弃对上述房产的继承权。 三、案件受理费16930元,减半收取计 8465 元,由原告王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岩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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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