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4226号之一
原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X,北京XX律师。
被告:厦门市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悦,北京XX律师。
原告XX公司与被告厦门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2020年5月13日,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XX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XX公司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霞
人民陪审员 陆新星
人民陪审员 陈震威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万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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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8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