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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4226号之一

  原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X,北京XX律师。

  被告:厦门市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悦,北京XX律师。

  原告XX公司与被告厦门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2020年5月13日,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XX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XX公司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霞

  人民陪审员  陆新星

  人民陪审员  陈震威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万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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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8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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