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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轨却狡辩,成功为女方争取赔偿金。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XX民事判决书

  ( 2020 )粤0103民初xxxx号

  原告:XX,女,1990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X,北京市XX实习人员。

  被告:B,男,1984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北京XXX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XX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X月X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贺X,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 判令女儿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于X 年X月X日生育女儿。结婚初期,原、被告双方感情较好。2018年中,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女性交往暧昧,被发现后被告表示不会再犯,原告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原谅了被告。2020 年5月,原告再次发现被告婚内出轨,致使第三者怀孕,被告一直拖延不愿与第三者分手,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离婚后,女儿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应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被告每周周末可探望女儿2 次,探望时间分别为每周六、周日的12时至18时,不可过夜。

  被告B辩称:1.同意与原告离婚;2.同意女儿由原告携带抚养,探望时间同意原告意见,但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已超出女儿的实际需要,被告现月收入只有4500元至5500元,无法负担每月4000元的抚养费,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2020年5月被告确实与一名女性关系比较密切,对方确实怀孕了,但无法确认其是孩子父亲,2020年7 月也已与该女性结束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对此不予认可;4.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关系应由双方共同维系,原、被告在婚后的家庭生活中产生了矛盾,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诉讼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因此,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婚生女儿的抚养问题,原告要求携带抚养女儿,被告表示同意。因此,离婚后女儿由原告携带抚养,由被告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给原告。结合被告目前情况、孩子的生活需要以及广州市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5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从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可见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对双方的夫妻感情造成了伤害,应认定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问题上被吿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此造成的精神伤害,本院予以支持,本院酌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XX与被告B离婚。

  二、原告XX与被告B的婚生女儿由原告XX携带抚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被告B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给婚生女儿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B应向原告XX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律师点评】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但是在代理受害方时,仍然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案例供法院参考,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也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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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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