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X,男,30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德兆,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XX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明星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X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玉成,四川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赵X诉被告遂宁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X负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王X(代)
其他劳动工伤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