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强,男,22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德兆,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照丰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明星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美灵。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玉成,四川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朱强诉被告遂宁照丰光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强负担。
审判员 陈 旭
书记员 王飞(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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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