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婚姻家庭

余X诉马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东乡县人民法院

(2013)东民初字814号

原告余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万克勤,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马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颜X,东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何XX,女,汉族。一般代理。

原告余X诉被告马XX离婚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X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克勤、被告马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X诉称,与被告于2004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初府登记结婚。2005年、2008年生育小孩余X波、余X涵。婚后,由于被告性格,长期与我父母争吵,甚至带家人到家闹事,2009年被告与我父母吵架后离家出走,被告家人又到我家闹事,我找了几个月,经过没有尊严的下跪才将被告求回,但被告性格仍未改变,家中还是争吵不休。2013年9月因小孩随我父母在县城读书,被告不给钱报名,又大闹一场,再次离家出走。被告不但伤害了我的尊严,也不尽抚养子女的责任,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

被告马XX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婚后,被告性格暴躁、心胸狭窄,沉迷赌博,常因小事对被告使用家庭暴力,还在外拈花惹草,彻夜不归。为此,原告曾于2011年2月、10月写下多份保证书、承诺书,表示愿改正错误。2013年2月7日再次发生矛盾冲突,经派出所干警调解,原告再次保证不赌博、善待被告父母。所以,为了小孩健康成长,请原告改正错误,与被告重修于好。

经审理查明,2004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2月21日登记结婚,2005年11月25日生长子余X波,2008年3月5日生次子余X涵。婚后,因被告与公婆关系日趋紧张,原告又赌博,双方产生矛盾,以致双方家人发生打架,2013年2月7日经派出所干警调解解决。

原、被告婚后共同在景泰凤凰城购买1幢3单元602室一套商品房,首付130666元,余款237000元贷款支付。因首付房款,向马XX借款30000元,被告父母拿出21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书、身份证、小孩户口复印件、借条等证据材料及原、被告陈述记录在卷佐证,经法庭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了多年,感情尚可,生育了两个小孩属实。后因婆媳关系及赌博等产生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珍惜其多年来建立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与支持,是能够和好如初的,且有利于其小孩的健康成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余X与被告马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余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芳

审 判 员  黄荣辉

人民陪审员  乐XX

书 记 员  关XX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东乡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