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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被告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汉族,生于1970年5月28日,农民,住南召县南XX。

委托代理人周鹏,河南XX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10日,农民,住南召县南XX。

委托代理人王朝来,男,汉族,生于1948年5月10日,住南召县南XX。系被告姐夫。

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武永涛

代理审判员  李丰明

人民陪审员  裴XX

书 记 员  路 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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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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