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汉族,生于1970年5月28日,农民,住南召县南XX。
委托代理人周鹏,河南XX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10日,农民,住南召县南XX。
委托代理人王朝来,男,汉族,生于1948年5月10日,住南召县南XX。系被告姐夫。
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武永涛
代理审判员 李丰明
人民陪审员 裴XX
书 记 员 路 桥
其他交通事故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