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0)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9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斯XX•考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
委托代理人温明,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XX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乔蓓华
代理审判员 王 婧
代理审判员 浦 琛
书 记 员 丁 玎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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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0/10/1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