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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李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0)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9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斯XX•考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

委托代理人温明,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XX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乔蓓华

代理审判员  王 婧

代理审判员  浦 琛

书 记 员  丁 玎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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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0/10/1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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