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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陈XX骗取贷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男,2014年4月10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XX,河南XX律师。

被告人陈XX,男,2014年9月23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俊凯,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陈XX犯骗取贷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及其辩护人赵XX、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李俊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份,被告人马XX伙同被告人陈XX伪造虚假的财务报表等,骗取长葛市XX贷款400万元。后该笔贷款本金和利息由担保企业长葛市XX公司归还长葛市XX。2010年9月份,马XX伙同陈XX伪造虚假的财务报表等,骗取长葛市XX贷款600万元。后该笔贷款本金和利息XXX元由担保企业长葛市XX公司归还长葛市XX。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马XX、陈XX的行为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马XX系主犯,陈XX系从犯,马XX、陈XX均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希望从宽处理。

辩护人赵XX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骗取董村信用社贷款不应认定;被告人马XX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请予综合考虑。

被告人陈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亦无异议,自愿认罪,希望从宽处理。

辩护人李俊凯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陈XX有自首、从犯情节,予以减轻处罚,同时无前科、未给信用社造成损失、信用社发放贷款存在重大过错,建议对陈XX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0年5月份,被告人马XX伙同被告人陈XX伪造虚假的财务报表等,骗取长葛市XX贷款400万元。后该笔贷款本金和利息由担保企业长葛市XX公司归还长葛市XX。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XX、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马某、岳某某、樊某某、张某某、范X某证言、贷款资料、借款合同、财务报表、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010年9月份,被告人马XX伙同被告人陈XX伪造虚假的财务报表等,骗取长葛市XX贷款600万元。后该笔贷款本金和利息由担保企业长葛市XX公司归还长葛市XX。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XX、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樊某某、赵某某、张某某、范X某证言、贷款资料、借款合同、财务报表、承诺书、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马XX在监视居住期间,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骗取贷款罪行;被告人陈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本案事实的综合证据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陈XX以欺骗手段取得信用社贷款,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马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马XX在监视居住期间,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骗取贷款罪行;陈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以减轻处罚。马XX的辩护人所辩对指控的骗取董村信用社贷款不应认定,经查,指控的骗取董村信用社贷款发生在2010年5月份,借款合同签订及取得贷款发生在2010年5月28日,其行为发生在骗取贷款罪名施行之后,故骗取贷款的相关法律条文对其适用,该辩不予采信;辩护人又辩马XX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与本院查证一致,本院予以采信。陈XX的辩护人所辩陈XX有自首、从犯情节,予以减轻处罚,与本院查证一致,该辩予以采信;辩护人又辩建议对陈XX免予刑事处罚,因陈XX不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故该辩不予采信。根据马XX、陈XX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XX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XX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  赵XX

审判员  岳全中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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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0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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