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邹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永奇,陕西XX律师。
原告邹XX,女,汉族。
原告邹XX,女,汉族。
原告邹XX,女,汉族。
原告童XX,女,汉族。
原告邹XX、邹XX、邹XX、童XX委托代理人汪XX,山阳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邹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XX,山阳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邹XX与被告邹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根据邹XX、邹XX、邹XX、童XX的申请,本院依法通知邹XX、邹XX、邹XX、童XX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XX、邹XX、邹XX、邹XX、童XX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五原告以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已私下达成协议并履行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XX、邹XX、邹XX、邹XX、童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邹XX负担。
审判长 吴 龙
审判员 潘春锋
审判员 乐XX
书记员 习XX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3/2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山阳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