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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XX与XX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XX,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XX-4内12层1207。

法定代表人刘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秀茂,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弋冬冬,北京市XX。

原审第三人刘XX,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秀茂,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弋冬冬,北京市XX。

上诉人申XX因与被上诉人XX公司、原审第三人刘XX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1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田璐担任审判长,法官高X、法官王XX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XX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申XX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申XX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申XX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XX理审判员高X代理审判员王XX

书记员 熊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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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03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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