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侉店村村委会东XX。
法定代表人霍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XX,北京XX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齐善庄村委会东XX。
法定代表人卢其所,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秀茂,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弋冬冬,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百八十三元,由原告北京XX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四百五十八元退还原告北京XX公司。
审判员 翟XX
书记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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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