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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购买回迁房,卖方不办理产权证,依次过户诉求被支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8民初43367号

  原告:龙X,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鹤,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X,男,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第三人:XX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龙X与被告闫X、第三人XXXX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鹤、被告闫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甄X、张X、第三人XXXX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孔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闫X配合我办理北京市海淀区北XXXX路丙×号院×号楼×层×单元×的过户手续;2、判令闫X赔偿我违约金20万元;3、闫X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北京市海淀区信悦华XX×号楼×单元×层×号是闫X从北京XX公司处购买的集资房。2009年10月24日,我、闫X、XXXX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见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交易价款178万元,约定需要公积金贷款68万元,约定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取得。同日,我、闫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第五条约定双方应相互配合向相关机关办理上市批准及房屋买卖权属过户的相关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第七条约定任何一方不按照本合同办理手续或提供证件资料等,致使合同无法按期顺利履行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对方支付房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2009年10月24日、2009年11月9日,我向闫X支付购房款共计110万元,闫X交付房屋,我使用房屋至今。2010年10月11日,我支付10.8万元购买B3042车位。我要求闫X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闫X拒绝。我起诉后,闫X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但告知因房屋涨价不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闫X辩称,我不同意龙X的诉讼请求。龙X起诉时间是2018年5月,当时我的房产证手续正在办理XX,并不是我的原因不办理。龙X称我拒绝办理房产证是因为房屋涨价,这是子虚乌有的。我始终对办理房产证持积极态度,并按照合同去执行。2010年10月,龙X要求购买车位,我也是积极配合,向其出示各种手续,使其顺利购买车位。龙X在我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按照合同约定,我取得房产证后,三十日内重新签订居间合同,才可以办理居间手续。现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故我方现在不同意协助龙X办理过户手续。

  XXXX公司述称,我公司现在已经没有二手房业务,如果龙X、闫X双方达成一致,我公司会积极协助办理网签等购房手续。根据合同,我方有义务帮助双方办理房屋网签、产权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但鉴于我公司现在的情况,我公司只能尽力配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09年10月24日,闫X(甲方、卖方)、龙X(乙方、买方)、XXXX公司(居间见证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见证合同》,约定内容主要如下:第一条,房屋情况:1、甲方出售的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信悦华XX×号楼×单元×层×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甲方购买时建筑面积为93.59平方米。经甲乙协商一致,同意该房交易价款为178万元。2、房屋权属性质为其他类型房屋。3、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第二条,乙方的付款方式为需要公积金贷款,拟贷款68万元。第四条,甲乙双方责任:待该《房屋所有权证》下发后的30日内由甲方书面通知。甲、乙双方按照丙方通知时间另行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居间买卖合同》和办理买卖合同网签以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事宜。同日,闫X(甲方、出卖人)与龙X(乙方、买受人)签订《次新房买卖合同》,约定内容主要如下:第一条甲方确认:甲方出售的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信悦华XX×号楼×单元×层×号。建筑面积93.59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房屋权属性质为其他类型房屋。第三条房屋买卖成交价格: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该房屋成交价款为178万元。乙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甲方定金10万元。第四条付款方式:甲方同意乙方采取需要银行贷款的付款方式。第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一、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上市批准及房屋买卖权属过户相关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二、严格遵守国家的税收政策,按照实际成交价格申报房产权证过户,所发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缴纳)。三、待《房屋所有权证》下发后甲乙双方同意共同至房地产经纪公司办理合同网签事宜。第七条违约责任:三、甲、乙任何一方不按照本合同办理手续或不提供相关证件、资料等(含贷款所需相关材料),致使本合同无法按期顺利履行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对方支付房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十条补充条款:乙方支付首付款当日,双方办理物业交割手续。在乙方入住后至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程XX,甲方积极办理与房屋有关事宜。甲方保证上述房屋及相关凭证真实有效,并保证在签订本合同之后不能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甲乙双方过户有关费用皆由乙方负责。2009年11月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买方(龙X)购买卖方(闫X)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信悦华XX×号楼×单元×层×号房屋,就首付款交付及过户协商一致如下:1、买方于签订本协议当日支付给卖房追加定金20万元,首付款80万元。双方约定在支付上述款项当日办理物业交割手续。2、上述房屋双方在友好平等气氛下达成的合同协议,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同意支付对方30万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龙X向闫X支付定金30万元、首付款80万元,闫X向龙X交付涉案房屋。2010年10月,龙X出资以闫X名义向北京XX公司购买了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地下车位一个。2018年7月31日,闫X取得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地址为海淀区北蜂窝XX路丙×号院×号楼×层×单元×。

  庭审XX,龙X主张闫X故意拖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为此提交2017年10月25日北蜂窝信悦华庭1、2号楼办理业主《不动产权证书》时间安排、公告、龙X母亲与闫X的电话录音。闫X对2017年10月25日北蜂窝信悦华庭1、2号楼办理业主《不动产权证书》时间安排、公告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电话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其一直积极办理产权证书,无违约行为。XXXX公司对2017年10月25日北蜂窝信悦华庭1、2号楼办理业主《不动产权证书》时间安排、公告、龙X母亲与闫X的电话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龙X主张其具有购房资格,为此提交2018年8月22日的资格核验通知。闫X对2018年8月22日的资格核验通知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该证据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XXXX公司对2018年8月22日的资格核验通知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庭审XX,龙X、闫X均同意龙X一次性向闫X支付剩余购房款68万元。龙X、闫X均主张涉案房屋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对上市交易无年限要求,但需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综合地价款。经询,龙X表示愿意承担因涉案房屋过户而产生的一切税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XX,龙X与闫X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见证合同》、《次新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龙X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购房资格,闫X主张因龙X不具有购房资格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现闫X已取得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龙X同意向闫X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并同意承担因房屋过户而产生的一切税费,故本院对龙X要求闫X协助其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其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龙X主张闫X故意拖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双方未就办理过户及履行合同的期限作出明确约定,故本院对龙X要求闫X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XX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XX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闫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龙X办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XXXX路丙×号院×号楼×层×单元×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转移登记至龙X名下,龙X于该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其名下的同时向闫X支付剩余房款六十八万元;

  二、驳回龙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XX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四百一十元(龙X已预交),由闫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五千元(龙X已预交),由闫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XX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穆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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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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