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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买卖纠纷案件(获胜)

顺德市(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粤0606民初21891号

  原告:佛山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云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护律师。

  被告:佛山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农某某。

  原告佛山市XX公司诉被告佛山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1X5533.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X780元(以1X5533.57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1日起算至清偿全部货款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X0X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在2017年2月20日签订《购销合同》。原告于2017年2月、3月、4月向被告交付多批次的纸品等货物。按照约定,被告应按照月结付款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与2017年2月、3月、4月货款相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准时足额付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1X5533.57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XX公司货款1X5533.5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X4587.9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5月1日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之后以1X5533.5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佛山市XX公司货款X000元;

  三、原告诉讼费被告承担。

  审判员  赖荣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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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顺德市(县)人民法院

标      的:21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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