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法院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2020)川1722民初2341号
原告:兰XX
被告:李XX
原告与被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XX于2020年9月23日组织原被告进行了开庭调解。
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2月因工作交流认识,并以结婚为目的开始恋爱相处,后两人同居于成都市成华区新XX。2018年6月,双方发现怀孕后,原告提议应尽快登记结婚,但被告却百般推脱。经过多次沟通,被告不仅不同意结婚,还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骚扰、威胁、哄骗原告及其父母,要求把孩子生下来。最终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生下两人的女儿兰XX,而被告却在陪护途中偷偷离开。原告经与被告家人联系得知,被告实际上已有三个儿子,却在和原告相处时恶意隐瞒家庭状况,欺骗原告感情。
自女儿出生至今,被告毫不关心原告母女的生活状况,也未曾负担过抚养费用,更未尽到任何作为父亲的责任和义务。
被告辩解,认可女儿系其与原告所生,但是女儿出生后他尽到了抚养义务,是原告起诉后才未支付抚养费的。被告愿意就女儿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和原告调解。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每月28日前支付,直至女儿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XX
书记员:陈铎元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达州市宣汉县人民法院
原告:兰XX
被告:李XX
原告与被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XX于2020年9月23日组织原被告进行了开庭调解。
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2月因工作交流认识,并以结婚为目的开始恋爱相处,后两人同居于成都市成华区新XX。2018年6月,双方发现怀孕后,原告提议应尽快登记结婚,但被告却百般推脱。经过多次沟通,被告不仅不同意结婚,还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骚扰、威胁、哄骗原告及其父母,要求把孩子生下来。最终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生下两人的女儿兰XX,而被告却在陪护途中偷偷离开。原告经与被告家人联系得知,被告实际上已有三个儿子,却在和原告相处时恶意隐瞒家庭状况,欺骗原告感情。
自女儿出生至今,被告毫不关心原告母女的生活状况,也未曾负担过抚养费用,更未尽到任何作为父亲的责任和义务。
被告辩解,认可女儿系其与原告所生,但是女儿出生后他尽到了抚养义务,是原告起诉后才未支付抚养费的。被告愿意就女儿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和原告调解。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每月28日前支付,直至女儿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XX
书记员:陈铎元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其他 结婚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标 的:27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