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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工后材料款无法要回,通过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拿到胜诉判决并要回了全部欠款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 出生,身份证号:413XXXX2719XXXXXX4030,地址:河南省XX县XXXX乡XX村XX树。

  被告:程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341XXXX2119XXXXXX4357,住址:杭州市西湖区XX镇XX村

  2019年9月,原、被告双方经朋友介绍认识,就西湖区双浦镇江浦东XX厂房改造学校项目达成口协议,原告为被告提供黄沙石子、水泥、砖块、钢筋等材料。被告承诺于2020年5月15日支付该笔货款,但未如期兑现承诺,故被告又在2020年5月19出具了结算单一份,确认共计欠货款XXXXXX元。嗣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却迟迟不予支付货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次与原告接洽的时候,认为关系比一般的买卖合同关系要稍微复杂些,从证据上分析还算完整,但是,我想尽快的把被动转为主动,引导当事人去发现被告的财产及相关债权线索,诉讼中将被告的债权进行保全,保全过程中稍有些麻烦,经过耐心沟通,保全工作顺利进行。庭审中,被告答辩称:原告保全的债权系支付工人工资的,工资要优先支付的,被告对原告所欠材料款无异议,但我需等我有钱了再付,至于什么时候付我也不知道;还有原告供应的水泥有质量问题等等。

  案件的判决结果: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一.判决被告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原告唐XX货款342000元。

  二.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XX利息损失(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以年利率6为限,自2020年5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民事诉状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分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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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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