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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公司缴的资金是借款 还是股东出资款如何分清

郫县人民法院

  合伙开公司缴的资金是借款

  还是股东出资款如何分清

  作者:刘XX师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原告想做房地产中介生意,但手头没有资金,便向前妻即被告寻求帮助并许诺以分红利益等,被告听后同意。遂双方签订了《房地产营销股东合同》和《个人入股协议书》。合同签订后,被告分别于2016年5月9日、10日缴纳了2万元和3万元的出资款转账支付给原告,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注册成立了中介公司,但工商登记股东中并没有被告的名字,至2017年7月前一直没有给被告分过红,相反,被告在公司成立后至2017年5月期间,为了支持原告创业和资金周转及公司发展,为原告刷付购车定金,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信用卡交原告使用等。2017年7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取现支付43400元,并向被告出具一张金额为53330元分红款《欠条》一张。

  2017年9月19日,原告向法院起诉,以截止2017年7月2日,原告共向被告转账支付96544元、《房地产营销股东合同》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欠条》系受胁迫产生为由,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营销股东合同》、撤销向被告出具的《欠条》、被告向原告返还25444元。

  二、诉讼经过及律师工作

  被告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等诉讼文书材料后,联系到本律师,约见面谈后委托本律师代理案件。由于被告有孕在身及必要之回避等原因,无法正常配合代理人取证导致取证困难,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并获准延期。随后,本律师向当事人了解有关事实和细节,起草代理思路方案,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准备好《原告刷被告信用卡的款项统计明细及其说明》、证据目录、答辩状、质证意见、辩论词等,向法院证明还原了几十笔转账明细共96544元的款项分别系定金还款、信用卡还款、子女抚养费等性质款项,证明了协议的投资入股性质,证明了《欠条》的自愿真实性。本案前后两次开庭审理,第一次开庭后原告主动找我的当事人调解,第二次开庭后支付了5万元给我的当事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刘XX师评析

  1、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投资入股合同还是借款合同。判断合同性质究竟为何,关键要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合同类型取决于合同主义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投资入股合同是出资人将资金等作为股金交付给公司,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比例分配领取公司利润,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两者最大区别是借款合同中提供资金的人获得的是固定利息回报,投资入股合同中提供资金的人获得的是与公司经营盈亏情况挂钩的浮动性公司利润回报。本案中,原告以《房地产营销股东合同》中“股东(被告)投资额5万按利润的15分红,按季度分红”的约定主张本合同实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的借贷合同显然不能成立,更何况我方还举证了原告未提交的双方签订的另一份《个人入股协议书》,以及从邮箱里中提取的原告发送给被告拟签订的《退股协议书》和附言备注了入股费的转账凭证,双方之间就投资入股成立公司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

  2、《房地产营销股东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合同解除事由包括约定解除事由和法定解除事由,本案中,合同本身并没有约定解除事由。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以下四种法定解除情形: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相对方预期违约、经催告合同相对方迟延违约、合同相对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中后三种情形又属于只有守约方才享有的法定解除权情形,并且,该合同履行至今并未发生或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形。本案中,原告至今未履行将被告登记为工商股东的义务,也未兑付分红款,构成违约,但却以已经向被告转账支付96544元而被告仍不满足要求继续支付《房地产营销股东合同》约定的分红与《欠条》的53330元欠款为由,认为被告以实际行为表明双方无法继续信任,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所谓的96544元与《房地产营销股东合同》无关,继续履行合同下及欠条下的分红款是原告及公司应兑现的债务,合同的履行并未达到因丧失信任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更何况我国法律也没有规定将丧失信任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作为法定解除事由。因此,《房地产营销股东合同》不存在解除情形,应当继续履行,原告可以另行主张自身的投资权益。

  3、《欠条》是否可以撤销。《欠条》系债权凭证,由债权人持有。债务人向他人出具《欠条》后反悔主张撤销,必须具备法定撤销事由才能依法撤销,目前,我国《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和《合同法》规定的撤销事由包括订立时受欺诈、受胁迫、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本案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原告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欠条》出具时存在被胁迫的事实,相反,我方更是举证了原告同时书写出具的《还款协议》印证《欠条》的自愿真实性,所以,《欠条》无法被撤销,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以以此为据另行主张投资权益。

  四、刘XX师建议

  1、发生重大交易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而且合同中要约定清楚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尽量避免含混不清导致合同性质争议较大。

  2、向他人转账支付大额款项时,一定要备注款项性质,以备发生纠纷时能够说得清楚这笔款项是干的什么钱。

  3、投资入股与他人合作时,不能缴纳出资款,签订了合同后就不管不问了,后续还要及时关注,早日拿到股东出资证明和办理登记完成为工商股东,只有登记为工商股东才具备了公示性,无论是行使股东权利还是领取公司分配利润都会所有保障,否则,自身的股东权益将会受到侵害,更麻烦的是,一旦合作方不认账否定出资人的身份,还要费周折起诉确认股东资格。

  4、《欠条》等债权字据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千万不能小视,一旦出具,如果不能证明存在法定撤销事由,或者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债务不真实外,就要受到字据的拘束,必须履行字据上载明的债务内容。

  作者:刘XX师

  (本文案例系刘XX师代理的诉讼案例,若需转载、分享,请标明作者和出处;文中名字均已作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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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标      的:225418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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