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赠与合同

男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全力为女方追回财产

海宁市人民法院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浙 0481 民初 3730 号

  原告:姜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耿华,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XX,

  第三人:谢XX

  原告姜XX与被告董XX、第三人谢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耿华、第三人谢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第三人对被告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66768.9元,并赔偿原告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266768.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赠与款260421元,并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姜XX与第三人谢X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3月15日登记结婚。2019年初,谢XX通过微信与被告董XX认识并互加了电话和微信。董XX的电话号码分别是134XXXX1461和159XXXX7570,微信号分别是dongsuling619,昵称Ms董;dongxiaojie619,昵称Ms董小姐。2020年3月,原告在第三人的手机上发现第三人与被告有大量聊天记录和钱款往来。经原告质问,第三人承认其与被告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第三人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红包赠与被告260421元;为被告手机话费充值1047.90元;为被告购买手机1部,价值5300元。

  原告认为,被告与第三者间存在不正当婚外情关系,第三人擅自将其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显属违法,其赠与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属无效,理应予以返还。

  被告董XX未作答辩。

  第三人谢XX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

  原告姜XX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结婚证 1 份,证明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的事实。

  2、微信身份信息、支付宝身份信息各 1 份,证明微信号 Ms 董、Ms.董小姐系被告董XX的事实。

  3、短信聊天记录 1 份,证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

  4、微信转账记录共208页、中国XX银行电子回单1份,证明第三人通过微信号jxmxzg支付被告的微信号Ms董26580元,通过微信号xiezhengguo1980支付被告的微信号Ms董138238元,通过微信号xiezhengguo1980支付被告的微信号Ms.董小姐 95603 元,共计260421元的事实。

  被告董XX未提交证据材料。

  第三人谢XX未提交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经到庭当事人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未到庭质证,故本院只能对原告提交证据的形式要件进行审 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 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通过以上证据,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姜XX与第三人谢X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3月

  15日登记结婚。2019年初,第三人谢XX与被告董XX认识后,双方产生了婚外情。第三人谢XX与被告董XX交往过程中,通过微信号jxmxzg支付被告的微信号Ms董26580元;通过微信号xiezhengguo1980支付被告的微信号Ms董138238元;通过微信号xiezhengguo1980支付被告的微信号Ms.董小姐 95603元,共支付260421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第三人谢XX将款项赠与被告董XX的行为是否有效。本院认为,原告姜XX与第三人谢XX系夫妻关系,谢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故本案中谢XX赠与董XX的款项属姜XX与谢XX的夫妻共同财产。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所需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超过日常生活所需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 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之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 相互尊重。”可见,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这不仅是传统美德, 也是法定义务,被告董XX在明知第三人谢XX有配偶的情形下仍与其产生婚外情,并接受财物,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综上,本案中,第三人谢XX在原告姜XX不知情的情形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董XX,事后没有得到原告的追认,其赠与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亦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行为。本院对原告要求确认谢XX将款项赠与董XX的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赠与行为无效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董XX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260421 元。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权利,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第三人谢XX赠与被告董XX260421元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董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姜XX260421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2元,减半收取2651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571元,由第三人谢XX与被告董XX各负担228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甫源

  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祝XX


其他 赠与合同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标      的:260421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