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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后,对方同意协议离婚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02民初2036号

  原告:聂X,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濂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时光,男,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XXXX10544219。

  被告:黄X,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濂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X诉被告黄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聂X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办理协议离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X撤回对被告黄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X负担。

  审判员  胡昊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凌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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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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