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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贷款合同纠纷,驳回原告再审申请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民申15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殷XX,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XX,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苗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喻X,湖南XX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负责人:陈X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婵,湖南XX律师。

  再审申请人殷XX、李XX与被申请人XXX(以下简称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的(2017)湘0102民初6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殷XX、李XX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是被申请人违反等额本息还款约定,对申请人殷XX进行重复扣款导致申请人无法正常履行合同属于严重违约;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作为合同违约方,无权诉请解除合同。综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XXX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一、关于再审申请人殷XX、李XX提出的被申请人XXX违反等额本息还款约定,对申请人的账户重复扣款,属严重违约的理由。经审查,2014年4月22日,XXX与殷XX签订编号为141XXXX0408的《个人贷款合同》一份,约定殷XX向XXX借款35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放款账户与还款账户均为62×××97;2014年4月24日,殷XX向XXX申请50万元信用贷款(生意红),同年4月30日,XXX向殷XX发放了贷款50万元,借款期限36个月,放款账户与还款账户同为上述帐户62×××97。根据原审中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账户《交易流水查询》单记载,XXX分别于2015年5月5日、6月4日、9月5日从殷XX62×××97账户扣划资金各18100元,合计54300元,该查询单对该三笔款项后注明:用于“一年”期限“贷款户转帐还款”。依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视为违约;若发生违约情形,XXX有权从殷XX在广发银行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依本合同约定殷XX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所有其他从属费用”,因殷XX未按期归还《个人贷款合同》中的借款本息,故广发银行长沙银行从该帐户内扣取款项符合双方约定,不存在重复扣款的行为,殷XX再审申请称XXX在殷XX正常还款过程中存在重复划扣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殷XX、李XX的该项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再审申请人殷XX、李XX提出的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XXX作为合同违约方,无权诉请解除合同的理由。经审查,XXX在本案中不存在违约行为,申请人殷XX、李XX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XXX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殷XX、李XX提出的该项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殷XX、李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殷XX、李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罗XX

  审判员  易XX

  审判员  孟庚秋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熊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或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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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0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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