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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XX公司诉曾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什邡市人民法院

原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福松,四川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曾X,女,生于1988年12月29日,汉族,住什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XX公司诉被告曾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XX公司撤回对被告曾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四川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石 娜

书 记 员 谭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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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什邡市人民法院

标      的: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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